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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德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

甲方: 中共金堂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乙方:四川法德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一、审计目的

1. 按照委托方要求,对金堂县4个乡镇和9个村(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的2014年至2015年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拨入的财政涉农项目类资金、惠民补助类资金、财政扶贫类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上述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到户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 是否存在多头申报、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资金的行为。

(2) 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的行为。

(3) 对农民、业主的各项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4) 项目是否按时启动、是否按进度推进完成。

(5) 是否存在滞留、资金使用效率较低的问题。

(6) 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7) 资金到位及地方配套资金情况。

(8) 违反制度规定的其他问题。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达成以下约定事项,共同信守执行.

二、审计对象

根据委托要求,本次接受审计的审计对象为金堂县4个乡镇和9村,即高板镇政府及兴桥社区,五凤镇政府及金凤村,白果镇政府及高庙子村、马家林村,淮口镇政府及万福村、姜棚村、龚家村、天台村、小柏村。

三、审计范围

本次审计范围为上述4个乡镇和9个村2014年至2015年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拨入的财政涉农项目类资金、惠民补助类资金、财政扶贫类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到户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被审计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一)责任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被审计单位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

2.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⑴ 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⑵ 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⑶ 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义务

1.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3.被审计单位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4.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5.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五、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 乙方的责任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采取就地审计的方法,加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局限性和其他客观因素制约,难免存在会计报表在某些重要方面失实,而注册会计师又有可能在审计中未予发现的情况,因此乙方的审核清查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2.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密。除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准则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甲方及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3.乙方安排的工作人员从事审计工作时间不低于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人。

(二) 乙方的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乙方应于2016715日前出具审计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⑴ 取得甲方的授权;⑵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⑶ 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⑷ 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六、审计收费

1.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本次收取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小写)34,500.00 元,(大写):叁万肆仟伍佰元整。

2.结算方式:乙方出具审计报告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一次性转账支付。

七、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非标准审计报告》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审计报告。

2.乙方向甲方致送审计报告一式  份。

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审计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财务报表。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报表附注和所作的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八、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

九、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十一、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延期提交合格的审计报告,则按日承担违约金500元。

十二、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

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约定书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共金堂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授权代表:(签名并盖章)  

 乙方:四川法德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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