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付款委托书
致:四川法德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就贵公司对 西藏德丰浩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我公司)进行了审计咨询事宜,并与本公司签订了合同号为 FZ008 的《咨询业务约定书》,约定总价款为人民币 3200.00 元。现我公司委托 成都德丰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为我公司向贵公司支付该业务约定书下的(全部)咨询费为 3200.00 元。此次咨询服务贵公司已向我公司开具咨询费有效发票(开票日期为:2016年10月14日,发票号为:20812967,服务内容为:咨询费,含税金额为:3200.00元)。
我公司与被委托方 成都德丰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由此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贵公司无关。
被委托方 成都德丰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不会就该笔款项向贵公司进行追偿。
特此委托。
委托人: 西藏德丰浩创业 被委托人:成都德丰浩股权投资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6年10月22日 日期:201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