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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资业务约定书       变更)

甲方:                                

乙方::四川法德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 业务范围与委托目的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截至                  日止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或实收资本]增加(减少)情况进行审验.审验范围包括与增资相关的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增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减少注册资本的,审验范围包括与减资相关的减资者、减资币种、减资金额、减资时间、减资方式、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

 2.甲方委托乙方验资的目的是为申请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或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及向出资者签发(或换发)出资证明。

二、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 甲方的责任

1. 确保出资者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增(减)资;2.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3.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 甲方的义务

 1.及时为乙方的验资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将所有对审验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如实告知乙方。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验资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3.甲方对其作出的与验资有关的申明予以书面确认。

 4.为乙方派出的与验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验资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5.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验资费用以及乙方人员在验资期间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 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在实施审验程序的基础上出具验资报告。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以下简称验资准则)的规定进行验资。验资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验资工作,以对甲方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或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2.乙方的验资不能减轻甲方的责任。

(二) 乙方的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验资工作,出具验资报告。乙方应于                  日前出具验资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督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 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 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整、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四、 验资收费

 1. 本次验资服务的收费是以《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之规定相应指导标准为基础计算,最终收费为 人民币             元。

 2. 甲方应于乙方完成本约定事项后及时结清所有费用。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验资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条第1项下所述的验资费用。

 4.与本次验资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由甲方承担。

五、验资报告和验资报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指南》规定的格式出具验资报告。

 2.乙方向甲方致送验资报告一式二份,供甲方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使用。

 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验资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验资报告正文及附件。

 4.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是对甲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甲方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二)2、四、五、八、九、十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七、 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验资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验资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终止条款

 1.如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验资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2.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验资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验资费用。

九、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验资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提交成都市青羊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方式。

十一、 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四川法德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名并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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