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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事项通知
分类:行业动态发布时间:2017-08-02 14:46:27

2017年成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事项通知

 

      四川省科技厅已发布关于2017年成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要求、安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训相关通知,并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推荐了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

四川省2017年高企认定工作的要求和安排通知

 

一、工作要求

1.请相关企业认真学习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还应认真学习网络申报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版,网络常见问题解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

2.各申报企业应按文件要求编写资料,并准备相关材料。

3.建议申报企业在公布的2017年参与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报告推荐中介机构名单中选择和委托事务所出具专项报告。

 

二、时间安排

1.高企认定培训

3月中旬—5月组织全省各相关企业进行高企认定培训,由各市州自行组织,按市州进行培训。

2.高企认定

2017年办理两批,请相关企业安排好时间和工作进度,过时不再受理申报。

第一批:6月1日—6月30日,受理网上申请,网上申报合格后,在省政府政务中心受理纸质材料;7月3日—8月31日,专家评审,省高企认定管理小组会审,公示、报备案。

第二批:8月7日—9月15日,受理网上申请,网上申报合格后,在省政府政务中心受理纸质材料;9月18日—11月20日,专家评审,省高企认定管理小组会审,公示、报备案。

3、高企更名

2017年办理四批。

第一批:4月1日—4月15日,受理网上申请,在省政府政务中心受理纸质材料。(注意:如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且准备报第一批高企认定的,请务必在此批次申请更名)

第二批:6月1日—6月15日,受理网上申请,在省政府政务中心受理纸质材料。

第三批:9月1日—9月15日,受理网上申请,在省政府政务中心受理纸质材料。

第四批:11月1日—11月15日,受理网上申请,在省政府政务中心受理纸质材料。

注意:在5月31日之前填高企年报期间,须在管理系统中先填年报,年报填报提交成功后才能进行其他操作(如更名、认定申报等)。

 

三、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要求

       严格按《网络申报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版》由专人操作网上申报,并管理好账号和密码。各类申报材料,严格按批次时间安排交省政府政务中心两份。一份正本,专项审计报告为原件;一份副本,可用复印件。申报材料不退还,企业注意留底。所有资质、证明、证书等交材料时交原件验证后退回。申报材料要求双面打印、复印,清晰可辨,简装尽量做成一本。书脊打印企业名称,禁用活页夹、塑料封皮。

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提交申报材料地址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成都市草市街2号省政务中心“省科技厅”窗口

 

五、注意事项

       请申报企业分管负责人牵头,由科技、财务、管理及网络操作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和培训材料,认真、实事求是编写申报材料,以及完成注册、在线填报、上传附件资料等工作。

 

六、监督管理

        5-6月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将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启动对已认定企业的监督检查,若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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